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实施建议

发布时间:2024-01-25 04:31:24 阅读次数:331 次 作者:万博登录入口主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从事商业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三大类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发行,仅限于在经营者或经营者所属集团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包括实体凭证和数字凭证。为深入贯彻商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精神,逐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治理,促进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包容审慎、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行业管理体系,着力完善依法行政、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逐步提升预付卡发行和服务水平,一直在优化预付消费环境,充分的发挥预付卡便捷支付、繁荣市场、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

  市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商务领域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务领域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获得授权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商务领域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上述区域有重叠的,以行政区域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为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备案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对预付卡相关投诉举报集中的行业领域以及共性、明显问题及时开展消费风险警示。要强化协同监管,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行统一抽样、随机抽选、联合执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落实到位,逐步形成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全市商务系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建设,全方面开展预付卡资质备案、风控审核、发行管理、消费提示、投诉处理等各项业务。备案平台设市、区县(功能区)两级业务窗口,具体办理属地经营者发卡申请,实行预付卡资质和发行“双备案”。经营者可利用互联网登录备案平台,上传预付卡发行章程和销售协议,先行备案发行资质,备案平成资质审核后核发经营者主体二维码。经营者可依据自己商业需要随时申请发卡,上传卡样及申请数量,备案平台核发单卡二维码,经营者每销售一张卡需激活二维码,并将消费数据纳入预付卡大数据库。备案平台可通过大数据库实时掌握每个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情况。

  经营者应当严格管理预收资金。预收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引入市场机制加强预收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在备案平台下平行设立若干风控功能平台(二级平台),主要分3种类型:一是各类商业银行。开设经营者预收资金管理专户,对资金存管比例实施监督,与备案平台建立定期数据连接,并按照备案管理机关要求提供资金存缴情况(每周1次)。二是商业保险共保体。由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预付卡共保体,经国家银保监机构批准后开展预付卡保险业务,并作为二级平台直连备案平台。三是服务信托。由经国家银保监机构批准的信任委托公司设立信托账户,消费者购卡预付款按风控比例限额存入信托账户,每消费一笔向经营者按比例转入一笔。经营者可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风控模式,签订商业合同、保单并上传备案平台,备案平台核发主体二维码。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资金风控比例应不低于上一个营业日预收资金余额的50%。为鼓励经营者提高资金风控比例,备案平台对风控比例超过60%的预付卡赋予三星信用等级,超过80%的赋予四星信用等级,达到100%的赋予五星信用等级。

  支持合乎条件的公司可以提供基础公共服务。为解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自主发卡系统的实际困难,支持具有第三方结算资质的企业建设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免费使用。业务处理系统应符合有关支付安全认证要求,具备预付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备案平台实现消费数据实时传输。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核实经营者发卡范围功能,帮助经营者合规发卡,发现异常及时提醒经营者、停止服务,并向备案平台反馈相关情况。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对获得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保密,并保证数据安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鼓励新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完成线上资质备案后发行。备案平台上线前已发行且已完成线下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备案平台上线日内转为线上备案;备案平台上线前已发行,尚未办理线下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备案平台上线日内完成线上备案;备案平台上线后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在发行预付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线上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一经核实视为非合规预付卡,并在备案平台实时公示。备案平台上线时间应当由备案管理机关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

  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明示备案主体二维码、资金保障方式和信用承诺等。经营者、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应至少保存购卡人交易信息至合同履行完毕后3年,同时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经营者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前至少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并停止销售新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一次性返还预收资金余额。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应全额退还;已产生部分消费的,应退还未消费余额。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消费者应予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全面加强备案平台与消费者互动交流。备案平台通过政务云提供实时消费查询服务,受理消费投诉,发布消费预警。消费者购卡后,微信扫描卡面上的二维码即可与备案平台建立连接,查询相关消费记录、预付卡余额等信息;若二维码无法扫描,则自动跳转消费提示页面,显示“此卡非合规备案卡,请谨慎购买”的消费提示,消费者可选择退卡并一键举报。备案平台收到消费投诉举报会自动转入平台预警系统,并同时转接该发卡经营者、代理发卡机构、备案管理机关(亮黄灯),3个工作日内未能妥善处理消费警示的,平台预警系统自动发布全网警示(亮红灯),由上级主管部门介入督办。

  强化经营主体自治,进一步明确预付卡经营者在发行和服务、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预付卡行业组织,全方面推进行业自律、消费警示、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性市场保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履职,建立和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保护预付卡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宣传培训,加强行业间交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培训教育,提升合规经营意识。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站、电台等多渠道做好消费者风险防范引导,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理性按需购卡,合法正当维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对预付卡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经营者积极备案。各风控功能平台(二级平台)应当加强经营者培训,介绍资金风控方式,为经营者提供多种资金风控选择。经营者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经营信用,积极努力配合行业部门监管工作,及时备案,规范发卡,诚信经营。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5日。